2006年9月14日以来,维权人士郭飞雄被捕之后分别受到广州预审警方和不明身份的辽
宁秘密警察刑讯逼供。针对郭飞雄的控诉,辩护人莫少平律师和胡啸律师为郭飞雄准备
了法律文书进行申诉。郭飞雄的妻子张青将律师提交给广州和辽宁检察院系统的控告材
料提供给外界,以便让海内外更清晰准确了解警方在法律层面触犯的问题。
刑讯逼供、屈打成招自古就是最恶劣的司法模式,当今时代这个违背法律的残暴现象在
海内外都依然存在,只是在中国大陆登峰造极,数量之巨大可能超过全世界其他地区的
总和。这是构建中国人权和法治现状的基础之一。在郭飞雄案件上,广东和辽宁警方用
言语侮辱、威胁、捆绑、殴打、扇耳光等无法奏效,就用反复电击男性生殖器的方式,
这是所有刑讯中最龌龊卑鄙下流的一种手段,对受害者的生理和心理伤害都很大。我们
可以想象警棍高压电下刺激的屈辱痛苦,被捆绑的郭飞雄会发出惨叫。比较类似古时候
的腐刑。恶警似乎对受害者表达:"你充硬汉,老子就庵割了你,把你变成废人。"
广东和辽宁个别警务人员受命维护政法系统"脸面"同时满足自己的暴虐兽性。尽管这
种方式在中国警方中屡见不鲜,但对于国际社会关注的维权案件也不惜采取这样的行
动,政法系统的残酷和嚣张可见一斑。警方高压电击生殖器的方式对郭飞雄夫妇潜在伤
害很大。所以基于这一点,长期零口供坚持的郭飞雄"低头"了,警方如获至宝的拿到
压制郭飞雄半年之后唯一的一份供述。此前非法经营罪名中的书证对郭飞雄有利,他的
零口供也让预审人员一无所获。但现在郭飞雄承认出版《沈阳官场地震》,但他依然坚
持出版乃是宪法赋予的自由。那么我们也要关注此案中除了打击维权人士之外的捍卫出
版自由问题。6月12日莫少平律师和胡啸律师将前往广州为郭飞雄准备庭审辩护,期间
会再次会见郭飞雄,确定辩护思路。
尽管郭飞雄不愿妻子张青参加旁听庭审,担心妻子无法承受自己被刑讯中的那些细
节。但是坚强的张青仍然决定旁听。基于此案是属于敏感的维权案件,作为郭飞雄的直
系亲属,张青很可能会是除律师之外唯一的庭审见证人。广州远在数千公里之外,但还
是呼吁有能力前往广州的朋友6月15日上午到天河区法院申请旁听案件庭审。就此问题
我咨询其他维权律师,律师介绍旁听不需要提前书面申请,可以在开庭之前直接去法
院。只要出示身份证即可。当然,从去年陈光诚案件等诸多维权案件来看,政法系统会
以各种理由阻挠外界旁听,有时甚至剥夺家属旁听的权利,哪怕减少一个庭审见证人对
枉法的政法机关都是有利的。这其中最极端的例子是完全剥夺律师会见当事人的权利并
且秘密开庭不让任何人旁听庭审的高智晟案件。我想海内外也可以做好准备审视广东的
政法机关是否在旁听问题上开演闹剧,所有人都希望广州天河区法院能公开、公正执
法。我们也相信政法系统中的大部分人员愿意依法办事。
郭飞雄案件是继陈光诚案件、高智晟案件后,2006年至2007年年度政法系统为奥运会压
制维权运动的又一侵害案件,而且郭飞雄案件的直接起因就是他参与组织营救高智晟律
师。
我在警方的非法拘禁中,并且所有电话被监听,但我已经明确告知郭飞雄的妻子张青,
我会前往广州申请旁听郭飞雄案件。行程肯定面临北京市公安局国保总队的非法阻挠,
但是我一定会尽力争取成行。
胡佳
被北京市公安局国保总队非法拘禁的第21天 于BOBO自由城家中
离2008年奥运会开幕还有427天
所标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
BEIJING MO SHAOPING LAW FIRM
中国北京中山公园水榭 电话/传真:86-10-6605-8311 邮编:100031
Waterside Pavilion Zhongshan Park Beijing 100031 P.R.China
Tel/Fax:86-10-6605-8311 Zipcode:100031 e-mail:shaoping@public.bta.net.cn
控 告 书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
我们是 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受 杨茂东 (别名:郭飞雄)委托并经北京市莫
少平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杨茂东涉嫌 非法经营罪 一案被告人杨茂东的辩护人,在我
们2007年5月29日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会见杨茂东的时候,杨茂东向我们反映了如下情
况:
杨茂东讲,广州市公安局以其案情需到辽宁省调查取证为由,在2007年1月23日至3月27
日间将其转移羁押至辽宁省看守所。在此羁押期间,具体审讯他的预审员(因没穿警
服,故无法知晓警号)有如下行为:2月12日晚,三名预审员使用高压电棒对其男性生
殖器进行电击,杨茂东不堪重辱预撞击监所玻璃自杀,被他人阻止,在3月19日的审讯
过程中,预审员再次用高压电棒捅其男性生殖器部位达5、6分钟之久。
我们认为,这是一种严重的刑讯逼供行为,《刑事诉讼法》第43条、《人民检察院刑事
诉讼规则》第140条、第265条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
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
的证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明确了刑讯逼供的
表现形式及立案条件,即:凡是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
或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
的,都符合渎职侵权犯罪的立案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相关规定:律师根据
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有关案件情况和其他证据材料,认为侦查人员在办案中有违反法律
规定,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可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
托,代理其向贵局提出控告。
据此,我们受杨茂东委托,代理其向贵局控告杨茂东一案预审员的违法侦查行为,请贵
局立案查处,以维护杨茂东的合法权益。
此致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
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
莫少平 律 师
胡 啸 律 师
2007年6月6日
附:
image001.jpg
������~4.DOC
Monday, 28 January 2008
Subscribe to:
Post Comments (Atom)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